男子劫持银行职员要求报警 称为摆脱债主控制

  羊城晚报讯 记者凌越、实习生郝小书、通讯员杨婷报道:为摆脱债主控制,男子在银行取钱时持剪刀劫持一名女职员,当场被警察抓获。3月17日下午,越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钟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。

  被债主挟持廿多天

  2013年11月18日14时许,被告人钟某在广州越秀区淘金路某银行办理转账业务时,为了摆脱债主张某的控制,钟某趁银行女职员不备,用左手勒住其脖子,右手抓起办公室办公桌上的剪刀挟持何某并要求报警,公安人员到场后,被告人钟某放开被害人,之后被抓获。

  庭审中,被告人钟某表示认罪,他称:“由于欠了债主张某80万元未能偿还,被债主挟持了二十多天,期间被殴打、折磨,实在受不了。”后来债主让钟某到银行去查询存款,债主和另一个人一直跟着他到了银行的VIP室。“由于被挟持了二十多天,我就想报警,于是采取了过激的行为。”钟某表示,他并不是真想伤害被害人,当时只是想报警,他拿了剪刀是对着外面,然后就让人报警,并大喊“我不会伤害她,只想报警,我要见警察。后来,警察来了以后我就立即放下剪刀”。

  是否“紧急避险”

  在辩论阶段,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,另提出被告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假,但希望法院考虑被告人在实施这种行为本身,是否有一个紧急避险的可能。

  公诉人则指出,非法拘禁罪对犯罪目的和主观故意是没有要求的,只要存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可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钟某存在被他人非法拘禁,而且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表明债主并无控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,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告人采用正常的手段报警是完全可以的,故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是紧急避险,而且当时的行为也并非是迫在眉睫。另外,紧急避险是在不得已、没有其他方法的情况下而采取的,现场情况并非如此。况且案发当时被告人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以后,还用手拿起了剪刀,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。

  在最后陈述阶段,钟某表示对银行及银行职员感到歉意。目前,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。

  凌越、郝小书、杨婷

(原标题:劫持银行职员 主动要求报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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